[2019-09-10]
西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江西品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邹海东
联系电话:1560791****
地 址: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185号东晖育才苑3栋2单位元602室
你公司2017年参与西湖区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道德守礼牌”项目(采购编号西湖2017X000919),在定点采购竞价活动中你公司项目业务人员推荐“江西淦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力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起参与竞价,竞价资料存在: 1)竞价材料袋完全一样(材料袋的条形码编号均为6-953787396726,型号:DAA4101,ERP号:APYRA610),都未按要求密封和加盖单位公章;2)材料袋中的竞价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经营者)授权书》、《南昌市本级宣传策划与制作竞价一览表》格式模版异常一致(邀请函中未提供格式模版);3)三家公司都提交了竞价邀请函中未要求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 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规定,现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肆壹仟肆佰肆拾元整(¥1400.00),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我区国库账户。账户名称:南昌市西湖区财政局,账号:1502203009024912777,执法单位代码:10010184 开户行:工行南昌市都司前支行,如未按期执行,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南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西湖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6564673;
地 址:南昌市抚生路369号2号楼五楼。
西湖区财政局
2019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