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6]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萍开财[2019]164号
当事人:重庆欧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点: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38号大顺不锈钢产业园4-1-11
2019年2月26日你公司在我区城管局果壳箱(KFQ2019-07#)采购活动中以第一名中标候选人中得此标,在中标公示期后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给你公司下达了中标通知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需与采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但至今你公司仍未与我区采购单位城市管理局签订供货书面合同,并在区城市管理局多次去函和电话催促的情况下未给予任何响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二款“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理决定如下:
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网上公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0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