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6]
共青城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江西创赢鸿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灿中
联系电话:1887020****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莲花镇妙智小区兴城大道段产业楼第三层
我机关对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9年8月6日参加“共青城市教育体育局采购多媒体教学及校园视频监控设备项目(项目编号GQCZFCG2019GZ-13)”招投标活动中:参与了投标并获得了预中标人资格,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政府采购程序履约。你司以“供货不足,不能及时供货,响应招标文件为由,放弃此次中标,”并出具了放弃此次中标的书面函件。此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二十条(三)及第五十四条(二)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因江西创赢鸿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应按相关条款处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机关认定中标无效,采购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该项目投标保证金壹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户名:共青城市国库支付局;账号:197711847847;开户行:中国银行共青支行;摘要:江西创赢鸿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政府采购处罚款,共青城市财政局执收),并上缴国库。
四、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单位:共青城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2—4379995
地 址:共青城市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财政局
共青城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