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4]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龙财罚〔2019〕5号
当事人:龙南县天新交通拯救中心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龙定大道新都停车场
根据县纪委监察委对你中心参与投标的龙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停车场租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NHL2019-LN-C007)的调查发现,你中心存在与龙南县保龙汽车维修中心、龙南县缘世龙安汽车修理厂共同商定由你中心成交,与龙南县保龙汽车维修中心、龙南县缘世龙安汽车修理厂的响应文件系同一个人编制,龙南县保龙汽车维修中心、龙南县缘世龙安汽车修理厂的响应保证金由你中心提供的现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五)、(七)项的情形,属于恶意串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你中心在龙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停车场租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NHL2019-LN-C007)的成交无效;
2、没收你中心保证金14000元;
3、对你中心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36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罚没款项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的十五日内,缴交龙南县国库,户名:龙南县财政局,开户行:赣州银行龙南支行,账号:2858000103100000513。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南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9月23日
龙南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9月 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