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6]
城财发〔2019〕103号
南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诺必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西诺必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青云峰路14号(凤凰城)三期C幢4-1室
一、违法事实
本局于2019年8月23日接到,南城县公安局移送线索称:当事人,在“道路交通安全电子监控设备采购(招标编号JXZX2017-NC-G010)”项目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给抚州市安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
根据公安局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调查笔录》、抚州市安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调查笔录》确定。据此,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二十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罚款23500元,请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以上罚没款项缴入南城县财政局罚没款账户,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项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60日内向南城县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南城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794-7261385
地址:南城县建昌北大道
南城县财政局
2019年9月18日
南城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