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2]
当事人:江西标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明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5GD8J69
住 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城上村前营125号
因你公司在抚州市公安局大型安保围栏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XH-FZ2019-X031)的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抚州市公安局大型安保围栏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XH-FZ2019-X031)于2019年9月16日在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方式为询价。经调查核实,你公司虚假响应谋取中标后,主动提出因无法按时、按参数要求供货而放弃中标资格。
2019年10月16日,我局组织了现场问询,你公司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财政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自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