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30]
当事人:广州创悦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国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3FBD9R
住 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环路1165-1185号(单号)第三层(部位:B018)
你公司在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式电脑、显示器、激光打印机采购(采购编号:JXDY-201908-X037)的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式电脑、显示器、激光打印机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DY-201908-X037)于2019年9月3日在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询价采购活动,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你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公示期满后1个月内你公司迟迟未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并于2019年10月22日提出因无法按时、按参数要求供货而放弃成交资格。
2019年10月24日,我局组织了现场问询,你公司未按通知到场出席,于2019年10月28日上午我局电话问询,你公司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并表示接受财政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的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处罚,现决定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年(自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