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7]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新干沁业建材
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财购〔2019〕51号
当 事 人:新干沁业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江萍萍
联系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瑞和商贸物流园17栋
联系电话:1877063****
一、违法事实
2019年10月9日,你公司参加了江西睿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安福县自来水公司球墨铸铁管及配件管件材料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你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根据群众举报,质疑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税收完税证明为虚假材料。10月16日采购办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你公司法人代表江萍萍,要求其提供投标文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税收完税证明原件核查,你公司以原件丢失为由未提供原件核查。11月20日我局组织县自来水公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政府采购办工作人员前往新干县社保局和新干县税务局调查取证。经调查,你公司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税收完税证明均为虚假材料。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取消你公司“安福县自来水公司球墨铸铁管及配件管件材料采购项目”的中标资格。
(二)处以项目采购项目金额10‰的罚款即15226元(1525910*10‰),共计15226元。
(三)对你公司的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如再发现类似行为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请于2019年12月15日之前凭安福县财政局非税征收系统发送的缴款码缴入县级财政。
三、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娟萍,联系电话:7622657。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福县财政局
2019年11月27日
抄送:县自来水公司、江西睿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安福县财政局人秘股 2019年11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