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2]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安福县扬扬建材
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财购〔2019〕52号
当 事 人:安福县扬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杨金红
联系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豪德商贸城B8栋13号
联系电话:1397969****
一、违法事实
2019年7月11日,你公司参加了江西安必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安福县城东学校和安福中学窗帘项目(采购编号JXABXZC29201908034)的竞争性谈判招标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你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根据群众举报,举报人反映“你公司在城东学校和安福中学所提供的窗帘防火等级、窗帘艺术圈、罗马杆及窗帘布带不符合招标技术参数”等问题。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窗帘检测报告检测项目“防火性能”中的“持续燃烧时间”数据与原件不符。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处以项目采购项目金额10‰的罚款即2780元(278000*10‰),共计2780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于2019年12月25日之前凭安福县财政局非税征收系统发送的缴款码缴入县级财政。
三、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娟萍,联系电话:7622657。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福县财政局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