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3]
赣市财购处字〔2019〕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宇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长征大道 2 号天际华庭 15#513 写字楼
你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1日及2019年9月9日参加了赣州兴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赣州技师学院柔性自动化实训设备品目一以及品目二项目(项目编号:GZXY2019-GZ-G008-1、GZXY2019-GZ-G008-2)的采购活动。
在采购活动中你公司存在:与江西众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标产品技术说明的排版、内容高度相似;《生产商授权书》格式、内容高度一致;与江西众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均注明“投标人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八一四分理处,投标人银行账号:3600112510052503997”,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投标保证金账号一致情况。你公司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供应商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299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