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9]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江西艾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熙银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村上海路花园118号
联系电话:1830799****
我局对你公司在参加江西省恒立建工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萍乡市卫生学校智慧教室建设项目(采购编号:JXHL-PX-2019招020号,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13万元。)”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参加了由江西省恒立建工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萍乡市卫生学校智慧教室建设项目(采购编号:JXHL-PX-2019招020号,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13万元。)”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评标结果被确定为预中标供应商。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采购单位出具萍乡市卫生学校智慧教室建设项目《中标放弃函》,声明自愿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理由为“我公司商务做标书时借鉴了以往投标设备型号,未与采购部门沟通核对投标设备型号。原有设备型号厂家已于5月份停产,我公司第一时间与分管江西区域厂家负责人沟通此事失误缘由,可总部原有的库存已于12月初完全售完,故我公司无法供货。”12月25日,采购单位也向我局采购办出具了《关于萍乡市卫生学校智慧教室建设项目电子化公开招标预中标单位放弃中标的情况说明》,陈述了你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中标、弃标的过程、事实和理由。经调查,采购人萍乡市卫生学校反映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二、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二款及本项目招标文件16.5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没收你公司本项目所缴全部投标保证金2万元,上缴至国家金库萍乡市中心支库(收款单位:萍乡市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萍乡市财政局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