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2]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江苏汇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财购[2020]3号
当 事 人:江苏汇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志球
联系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28号1栋3-01
联系人及电话:王嘉宝 1397069****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文件要求,省检查组对你公司代理的安福县工业园区电梯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招标文件设歧视性条款:
(1)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具有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相应的经营范围”,属于非法限定供应商的组织形式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7款的规定。
(2)招标文件投标方须知中要求投标人必须自行现场勘察,并携带《勘察现场确认书》由业主盖章后方可参与投标,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8款的规定。
(3)评分标准中商务分要求“所投品牌制造商在江西省内设有分公司且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71条第3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7款的规定。
2.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含采购人代表,采购人未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47条的规定。
3.评标报告出具时间2018年12月4日,向采购人提交成交确认书时间2018年12月7日,结果公示时间2018年12月5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2018年12月19日。
(1)你公司未在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确认,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68条第1款的规定;
(2)你公司未在采购人确认中标结果后公告中标结果,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财政部87号令第69条的规定;
(3)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财政部87号令第69条的规定。
4.未将音像资料、保证金退还资料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财库[2018]2号第14条的规定。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3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78条第十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之规定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细化标准第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请于2020年2月10日之前凭安福县财政局非税征收系统发送的缴款码缴入县级财政。
三、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娟萍,联系电话:7622657。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福县财政局
2020 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