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2]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安福县工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财购[2020]2号
当 事 人: 安福县工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安福县工业园区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文件要求,省检查组对你单位安福县工业园区电梯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HCZBJX2018082)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招标文件设歧视性条款:
(1)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具有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相应的经营范围”,属于非法限定供应商的组织形式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7款的规定。
(2)招标文件投标方须知中要求投标人必须自行现场勘察,并携带《勘察现场确认书》由业主盖章后方可参与投标,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8款的规定。
(3)评分标准中商务分要求“所投品牌制造商在江西省内设有分公司且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71条第3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7款的规定。
2.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含采购人代表,采购人未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47条的规定。
3.评标报告出具时间2018年12月4日,向采购人提交成交确认书时间2018年12月7日,结果公示时间2018年12月5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2018年12月19日。
(1)采购人未在确认中标结果后公告中标结果,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的规定;
(2)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财政部令第87号69条的规定。
4.未将音像资料、保证金退还资料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财库[2018]2号第14条的规定。
5.合同签字未具体签订时间。
6.未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采购合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3款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78条第11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第7款“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娟萍,联系电话:7622657。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福县财政局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