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6]
临财购罚决[2020]02号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昌美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南昌美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庐新天地B3栋C单元601室
法人代表:李云富
联系电话:1810708****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参加了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临川区年产1万公斤虎奶菇菌核新建项目设备采购(采购编号:FZDD-CY-2019-21D)”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经评审小组及采购人确认,你公司为该项目预中标供应商,代理机构于2019年12月27日发出了成交公示。你公司一直未领取成交通知书,并于2020年1月21日向采购单位抚州市临川区农业综合开发办、采购代理机构发函,提出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你公司此情形属于“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2月27日向你公司寄送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条、五十四条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4.7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1、不予退还你公司该项目投标响应保证金计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正(¥26000元),上缴本级国库;
2、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财政局或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3月10日
抄送;临川区农业综合开发办、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临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临川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