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31]
赣州市佰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2017年12月19日参加我县森林公安局执法执勤用车项目(项目编号:GZHD2017-YD-G004)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与其他投标供应商雷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发〔2018〕34号)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串通投标行为予以如下处罚:1、对你公司处以项目预算总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4050元,于2019年7月25日前缴入我县财政国库(户名:于都县财政局;账号:191701405530;开户行:中行于都支行;摘要栏备注:VA30012,xx公司xx项目政府采购罚款;缴款凭证扫描件发邮箱:yd4766@163.com);2、对你公司书面警告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在60天内向于都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180天内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