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7]
高财购罚〔2020〕3号
高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省绿大地肥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姜国才
地 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赤岸镇城下村山口组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19年7月25日,当事人在参与高安市农村农业局配方肥补贴项目(项目编号:中瑞GA2019-0522)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故意隐瞒失信被法院处罚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和《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的书面声明”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取消本项目成交资格;
2、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200000*8‰=1600元);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如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高安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高安支行
账 号:14383 1010 4000 0070; 备注:01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高安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