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7]
当事人:南昌市心新布艺窗帘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工业园安置房041-104店
一、 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3日,你公司参与西湖区社会福利院委托江西省天铖招标投标咨询有限公司采购“康复颐养中心窗帘-纱窗”项目(招标编号:JXSTCZFCG-G201903)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投标文件中提交10项技术性能检测报告均为湖南省纤维检验局出具,报告上无检测机构的查询网址,通过扫描检测报告上二维码,其中防火标准检测报告显示无法找到该页;阻燃的检测报告识别不了二维码;其他检测报告则显示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验证检测认证证书与报告--电子签名在线验证页码。本机关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发函至湖南省纤维检检局协助核实,回复证实10份检测报告均为伪造。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湖区财政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