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7]
西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南昌兴裕崎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亭罗亭街谷垅自然村38号
一、 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3日你公司参于西湖区社会福利院委托江西省天铖招标投标咨询有限公司采购“康复颐养中心窗帘-纱窗”项目(招标编号:JXSTCZFCG-G201903)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投标文件中提交10项技术性能15份检测报告,登录检测机构查询网址显示无法查询或者无样品信息;通过扫描检测报告上的二维码,其中浙江省纺织测试研究院出具的11份检测报告,均显示无法找到该页查询真伪;杭州明纺纺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4份检测报告,显示有PDF的检测报告文件,但检测报告中无二维识别码;本机关将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发函至浙江省纺织测试研究院及杭州明纺纺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协助核实,回复证实15份检测报告均为虚假或伪造。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湖区财政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