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1]
临财购罚决[2020]03号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昌新宝蓝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南昌新宝蓝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南大道888号银河城住宅区春晓苑14栋一单元101室
法人代表:张流民
委托代理人:陈学敏
联系电话:1357608****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参加抚州市临川区农业农村局农药、水稻复合肥采购项目A包投标,经询价小组及采购人确认,你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期间,由于你公司无法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向采购人递交了此项目中标资格放弃函。你公司此情形属于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贰仟陆百元整,上缴本级国库;
2、对你公司处以书面警告一次,责令你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若再出现类似违法行为,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该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开展政府采购,南昌新宝蓝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财政局或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5月19日
抄送:抚州市临川区农业农村局、江西亿家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临川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