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7]
饶财购罚字〔20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中译天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坚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888号秀泊经典住宅区**号楼一单元****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参与投标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语言实验室项目(SRZFCG-2019-088#)时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21日,你公司参加了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语言实验室项目(SRZFCG-2019-088#)的开标。你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编号为W01714200781、W01714200782的二份检测报告及SHE18070212-01的产品材料无毒害检测报告系伪造报告,属于以虚假方式谋取中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电子邮件回复、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的书面回函、谈坚的调查(询问)笔录、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语言实验室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0年3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0年4月24日在政府采购监管科对你公司法人谈坚做了复核记录。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上饶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户名:上饶市财政局,账号:*************-*****,开户银行: ********)。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地址:上饶市财政局(江西省上饶市广平街2号)
联系方式: 0793-8683068
上饶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