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3]
永财购罚决[2020]14号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南昌三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711541184
注册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588号鸿顺德国际贸易城
法人代表:方清 电话: 1360791****
一、违法事实:
经查,南昌三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参加永丰县路灯管理所路灯采购及安装项目(赣洪政采JXGH2020-C21)并中标。中标后因报价过低自认无能力履行采购合同,于6月24日向采购人书面提出放弃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任” 。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项目采购金额(2243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121.5元。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罚款缴入到以下帐户:
收款单位: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账户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20年7月1日
抄送:江西省赣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永丰县路灯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