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31]
当事人:信丰乐瓦玩具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大塘埠镇圩上振兴街
你公司于2020年8月05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参加了全南县统计局采购人口普查pad终端设备项目(项目编号:QNTW2020-QN-X002-1)询价采购活动,经询价小组评定,采购人确定,你公司取得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资格。全南县天旺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06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此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2020年8月12日,你公司向全南县统计局提交弃标申请,称制造商通知所投产品华为定制(BZD-AL00)已停产缺货,不能按规定时间履行本项目合同,并提供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华为公司)关于华为定制(BZD-AL00)产品“停产证明”。华为公司2020年8月26日向本机关提供的《交付情况说明》称:华为公司驻赣州办事处“于2020年8月4日授予信丰乐瓦玩具有限公司项目授权时,已充分对信丰乐瓦玩具有限公司说明产品交付情况”,“特回复贵单位,项目招投标前,我司驻赣州办事处已详细地、充分地告知信丰乐瓦玩具有限公司,需其自行斟酌是否参与响应【江西省全南县统计局-人口普查PAD终端设备(采购编号:QNTW2020-QN-X002-1)询价采购项目】2020年08月05日15点00分项目招投标,并自行承担响应项目招投标不能交付后果”。你公司仍用华为公司该平板产品参加了此项目的开标投标活动,但后续不能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期履行合同义务。你公司的弃标理由不属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正当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及本项目询价采购文件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取消你公司在本项目(项目编号:QNTW2020-QN-X002-1)的中标人资格;
二、对你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
三、将你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没收你公司全部投标保证金。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以上罚没款项缴入全南县财政局罚没款账户(账户名称:全南县财政局,开户行:赣州银行全南支行,账号:285400010310000076,缴款备注:211政府采购罚没收入),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项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本机关备案。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全南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