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5]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水财(罚)决字【 2020 】第(01)号
当事人:江西省协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文
住所地址:吉水县城龙华中大道473号
经查明,你(单位)因参与吉水县残疾人联合会康复训练器材及辅助器具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驿涛政采字JS【2019】028号),涉嫌虚假投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现依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赣财法〔2016〕49号) 的规定,我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你(单位)予以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叁仟肆佰玖拾元整(¥:3490元);
二、没收你(单位)的该项目投标保证金,上缴国库。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地址和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财政局或吉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吉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吉水县财政局,帐号:100076768150010003,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水县财政局(印章)
2020 年 9 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