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8]
高财购罚〔2020〕5号
高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66号蓝天郡1号商业、办公楼523室(第5层)
法定代表人:罗影华
一、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8日参加了高安中学塑胶运动场项目(项目编号:中瑞-GA2020-0317)的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当事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福建省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由第三方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的情形。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20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如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高安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高安支行
账 号:14383 1010 4000 0070; 备注:01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高安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5日
高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