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2]
赣市财购处字〔2020〕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省子富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赣州市章贡区绵江路泰安家园11栋1单元1301室
你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参加中汇天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章江新区市体育中心地下人防公共停车场强电输送工程(项目编号:ZHTH2020-GZ-J008)的采购活动,经谈判小组评定和采购单位确认为成交供应商。
你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供货且拒签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没收响应保证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保证金上缴本级国库。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