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5]
永财购罚决[2020]18号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兆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7QNTLX6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青湖村青湖公寓10栋2单元201室
法人代表:万文轩
联系人:袁锋
联系人电话:1387066****
一、违法事实:
江西兆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参加 “永丰县城区污水管延伸一期工程(第一批)污水管采购项目(第三次)(招标编号:赣洪政采JXGH2019-C48号)”并中标,投标产品品牌为“顾地”,中标金额为730.546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有企业认为你公司使用他厂生产的产品冒充中标品牌制造商生产的污水管材向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属实。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你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并告知了采购人(《关于对江西兆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污水管材案处理结果抄告函》)。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项目采购金额(730.546万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7.3万元,并禁止2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罚款缴入到以下帐户:
1.现场缴款:收款单位:永丰县财政局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永丰县支库 预算级次:县级 预算科目编码:103050199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备注:永财购罚决[2020]18号缴款
2.凭永丰县财政局开具缴款码缴款:收款户名: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账户 备注:永财购罚决[2020]18号缴款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14日
抄送:永丰县市政设施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