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1]
赣市财购处字〔2020〕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长春经济开发区
你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参加中汇天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东河、南河浮桥浮桥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ZHTH2020-GZ-C004)的采购活动,经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定和采购单位确认为成交供应商。
你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供货且拒签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没收响应保证金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元),保证金上缴本级国库。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