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8]
井财〔2020〕144号
当事人:南昌良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国花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9栋1单元103室
联系人:闵良
联系电话:1376745****
你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上午参加了井冈山市龙市城区备用水源(水厂)给水管网球墨铸铁管和配件材料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0〕67号)的采购活动,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25001106.58元。经查实,开标前,你公司投标代表人闵良将另外一家投标单位江西金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代表人周晓胜的身份证拿走,开标时江西金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代表人周晓胜不能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导致井冈山市龙市城区备用水源(水厂)给水管网球墨铸铁管和配件材料采购项目无法正常开标。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华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南昌良丰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代表人闵良扰乱招投标秩序为由向井冈山市公安局报案,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警问询,你公司投标代表人闵良承认其拿走江西金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代表人周晓胜的身份证就是不想让江西金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顺利投标,以增加自己代表的公司(南昌良丰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概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伍万零壹拾壹元零陆分(¥250011.0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申辩状,本机关经复核,对你公司的申辩不予采纳,并告知了你公司可以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申请举行听证。现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零伍元伍角叁分(¥125005.5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自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国库账户。户名:井冈山市财政局,账号:150902272900001708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井冈山支行。罚款履行后将缴款证明报送井冈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联系人:周璇;联系电话:0796-897285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