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4]
高财购罚〔2020〕6号
高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莎荣渠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前进大道383号1栋2楼202室
法人代表: 胡园香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20年7月24日,当事人在参与高安市杨圩中心卫生院全自动五分类血球仪、心电图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中瑞-GA2020-0717)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且领取成交通知书后,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取消本项目成交资格;
2、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2900元);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如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高安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高安支行
账 号:14383 1010 4000 0070; 备注:01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