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4]
对吉安骁谦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财〔2020〕153号
当事人:吉安骁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胥宾宾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85号可诺丹婷时尚大厦(金鹏商务大厦)1-1316号
联系人:胥江挥
联系电话:1839811****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上午参加了井冈山市疾病控制中心疫苗冷链能力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0〕85号)的采购活动,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368860元。经查实,该项目谈判小组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中的授权代表与江西孟念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中的授权代表为同一人,属于串通投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陆佰捌拾捌元陆角(¥3688.6元);谈判保证金陆仟元整(¥6000元)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自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国库账户。户名:井冈山市财政局,账号:150902272900001708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井冈山支行。罚款履行后将缴款证明报送井冈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联系人:周璇;联系电话:0796-897285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