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2-23]
浮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公司):浮梁县联华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MA35X2K771
法人代表:李联俊
一、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公司)在参与《浮梁县新平中学户外LED屏、触屏一体机、推拉黑板、视频展台购置项目》(信达采字〔2018〕100号)项目招标活动中,与景德镇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浮梁县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当事人(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浮梁县新平中学户外LED屏、触屏一体机、推拉黑板、视频展台购置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计12460元整;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应至浮梁县财政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码按期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浮梁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