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3]
南丰县财政局关于江西景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JXHH-NF-2020-J075
二、项目名称:南丰县自然资源局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外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景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盱江南大道滨江御园5栋三单元2307房
四、基本情况
根据南丰县自然自然局的报告,江西景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参与了由江西华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南丰县自然资源局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外包项目(招标编号:JXHH-NF-2020-J075)”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江西景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021年1月8日,采购人收到了江西景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的《放弃函》,提出放弃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经核实确认,江西景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五、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的规定,决定对江西景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处以:1、没收谈判响应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上缴本级国库;2、将你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自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六、其它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丰县财政局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