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1]
新余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
地 址:新余市五一南路558号
一、违法事实
根据新余市教育局报告,你公司参与了由江西世纪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新余市市直部分学校高质量班班通改造项目”(项目编号:JXSJ020117号)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评标结果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中标后,你公司以公司内部原因为由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并出具了《中标放弃函》。经调查,该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及本项目招标文件16.5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不予退还;由采购人、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将投标保证金上缴本级国库。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6050121000710633376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财政厅或新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新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联系电话:0790-6440717
地址:新余市赣西大道1958号市财政局1308室
新余市财政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