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6]
南昌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财罚〔2021〕1号
一、项目编号:JXYL2020-J1005
二、项目名称:南昌市公路管理局2020年劳保用品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邯郸市亿昂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349号
四、基本情况
根据采购人南昌市公路管理局报告,邯郸市亿昂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10月参与了由江西银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2020年劳保用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YL2020-J1005)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邯郸市亿昂贸易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于2020年11月4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但邯郸市亿昂贸易有限公司却不履行成交人义务,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成交合同,经11月28日发出催办函,12月1日邯郸市亿昂贸易有限公司《回复函》称,“因受疫情影响,决定放弃此次中标资格,并愿意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邯郸市亿昂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中标人义务,参与该项目投标时疫情已发生,且各地已复工复产,参与项目政府采购时应预见能否正常履约,因此提出“以受疫情影响”为由放弃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邯郸市亿昂贸易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合计贰仟陆佰柒拾伍元贰角捌分整)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3986405;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厦B座1816室。
南昌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