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1]
赣财购罚决[2021] 2号
江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杰尼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北大道1066号塘山广场1705室
2021年元月19日,本机关收到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东检三部意〔2021〕2号)反映:该案你公司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配合江西海宸伟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谋取南昌大学理学院电子束曝光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DY2018-G0153-1)的中标,涉嫌串通投标。
经查:2019年5月,郭杰(身份证号码370685198012045035,江西杰尼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江西海宸伟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宸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军民(已起诉)合谋,以郭杰名下的杰尼亚公司的名义,采取与海宸公司相互串通标书、投标价格的方式,配合海宸公司参与南昌大学理学院电子束曝光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 JXDY2018- G0153-1) 的投标,最终海宸公司以267.28万元的价格中标。2019 年11月29日,郭杰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东检三部意〔2021〕2号)为证。
本机关于2021年2月8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出,你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签收。至2021年2月23日本机关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或听证请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7000元(大写:贰万柒仟元整,按照采购预算270万元的千分之十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管处胡炜;联系电话:0791-87287862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