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0]
当事人:赣州市妙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铭
联系电话:1997946****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燕塘北路69号二楼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参加“赣州市赣县区电子商务服务中心赣县区电商进农村运营中心运营项目(编号:GZRH2020-GX-C003)”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参加了由赣州市融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赣州市赣县区电子商务服务中心赣县区电商进农村运营中心运营项目(编号:GZRH2020-GX-C003)”政府采购活动,经过法定的采购程序,确定你公司为成交供应商。赣州市融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中标结果并下发成交通知书,但你公司当日向赣州市融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无法履行项目的情况说明》,要求放弃对该项目的履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二、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不予退还你公司磋商保证金陆仟元整(¥:6000.00元);
2、对你公司处于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罚款依法上缴区级财政。请你公司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摘要栏备注:赣州市妙天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电子商务服务中心赣县区电商进农村运营中心项目(编号:GZRH2020-GX-C003)”罚款),逾期本机关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户 名: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赣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账 号:1323 9928 1000 0060 6900 02
三、权力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