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1]
关于对抚州市园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抚州市园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徐水良
住所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柅大道198号科创孵化基地中小企业创业园A5栋4楼016号
你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9:30(北京时间)参与了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血液透析机等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KHY2020-NK-J018-1)竞争性谈判活动,并经谈判小组评定为成交供应商。你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但你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履约导致终止了该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六)款“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禁止你公司一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你公司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计人民币(大写):肆仟玖佰柒拾肆元整(¥4974.00),上缴本级国库。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或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