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1]
南昌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财罚〔2021〕2号
一、项目编号: JXSTCZFCG-JC2020025
二、项目名称:南昌市植保植检站“除害虫用灯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宝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司徒庙路北侧
四、基本情况
根据采购人南昌市植保植检站报告,扬州宝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1月参与了由江西省天铖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除害虫用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STCZFCG-JC2020025)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扬州宝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于2020年11月24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12月3日,采购人收到质疑供应商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成交供应商扬州宝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质疑扬州宝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的实质性参数需求,存在虚假响应技术参数嫌疑。12月8日,代理机构江西省天铖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对质疑内容进行了答复,12月28日,采购人收到质疑供应商对成交供应商的补充质疑函。2021年1月4日,经原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复议,确认成交供应商扬州宝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的“吸入式电击式二合一杀虫灯”检验检测报告和国家植保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备案的检验检测报告不一致,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质疑事项成立。
供应商扬州宝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虚假投标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合计壹仟陆佰伍拾元整)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3986405;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大厦B座1816室。
南昌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