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7]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购罚【2021】1号
当事人:南昌成红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87116611T
地址:抚州市钟岭大道碧桂园临川府2栋801室
法人代表:万得美
授权人代表:万普程
联系电话:1879794****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参加了由江西省赣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广场防撞路桩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GH-DX-2021-J001-1)采购活动,经磋商小组评审推荐、采购人确定为该采购项目的预成交供应商,3月3日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收到了你公司的弃标函。经查,弃标属于无正当理由,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管理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南昌成红门业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
取消预成交供应商资格,没收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壹万元人民币整(¥10000)上缴至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国库,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三、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