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8]
临财购罚决[2021]03号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JXXH-FZ2021-J001-01
二、项目名称:印章刻制机构入驻区行政服务大厅服务外包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抚州市金巢区天佑印章中心
地 址: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东大道(电大大门南侧)
四、基本情况
根据采购人临川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报告,抚州市金巢区天佑印章中心2021年3月参与了由江西信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印章刻制机构入驻区行政服务大厅服务外包项目(第二次)项目(项目编号:JXXH-FZ2021-J001-01)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抚州市亨通印章科技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于2021年3月15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3月19日收到抚州市临川区辉煌印章中心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函,质疑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人抚州市亨通印章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乐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抚州市临川区辉煌印章中心法人李桂英、抚州市金巢天估印章中心夏玲玲在开标前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并在项目开标过程中协商报价。
经调查取证,抚州市金巢区天佑印章中心与其他二家投标供应商围标、串标情况属实,其投标无效,质疑事项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1.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2.处以你公司采购金额千分之十(合计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整)的罚款,上缴本级国库。
3.处以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上予以公示。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向抚州市财政局或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