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9]
安财购字〔2021〕4号
安远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福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和平中路和平国际广场C区A座1107、1111、1112、1113室
一、违法事实
据群众举报当事人福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恒公司”)在2018年有重大违法记录,在2020年安远县人民医院保洁、保安、水电工、洗衣工服务管理项目(项目编号:AYJYZX2020-G003)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嫌疑。我局经调查发现:嘉恒公司因在“泉州市第一医院后勤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500]QZSCGZX[GK]2017084)”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2018年7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财政局对嘉恒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泉财政[2018]罚书字第3号),处以罚款20.895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经发函福建省泉州市财政局确认该违法行为属实。
嘉恒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被福建省泉州市财政局处以罚款20.895万元的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已达到听证要求的较大数额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所称重大违法记录,但嘉恒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经查: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中标结果无效。
2、处以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伍佰伍拾捌元整(¥9558元)。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执行完毕。嘉恒公司须将罚款缴入到安远县国库账号(收款人:安远县财政局,账号为1380292830011139190002,开户银行:安远县农商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远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远县财政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