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8]
南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财购罚【2021】1号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3392967-7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你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参加了南丰县农业局柑橘木虱统防统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SY-NF-2018-G008)的采购活动,该项目采购预算120万元。江西省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通过信息筛查,发现你公司与南昌林邦林业病虫害防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标书上传地址和文件制作机器码雷同,(以下简称“雷同情形”),并将相关情况移送我局。
经查,你公司的“雷同情形”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处以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上缴本级国库;
2.书面警告一次,若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账号信息已通过《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至你公司联系人。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丰县财政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