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1]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购罚【2021】4号
当事人:江西安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327641424Y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九里象湖城水晶岛20栋1304室
联系人:宗娜琳
联系电话:1897917****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8年4月20日参加东乡区职业教育中心机器人专业实训室设备(第二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ZDX2018-DX-1-1)招标活动中,与参加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江西仪锋科技有限公司IP地址和投标文件制作MAC地址一致,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行为,且江西安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党松林与江西仪锋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吴宇锋存在关联关系,吴宇锋同时为江西启信教文科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党松林也是曾是该公司投资人,2016年3月17日投资人由党松林、吴宇锋变更为李思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书面警告并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计644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五个工作日内,凭东乡区财政局非税征收系统发送的缴款码缴入区级财政。
三、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