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1]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购罚【2021】7号
当事人:东乡县宇恒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598891492J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孝岗镇生产街东景17栋10号店面
法人代表:雷小荣
联系电话:1351704****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8年11月30日参加抚州市东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行政中心购买卫生保洁劳务派遣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编号:FZDX2018-C36)招标活动中,与参加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抚州市东乡区和平实业有限公司IP地址和投标文件制作MAC地址一致,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行为,且东乡县宇恒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李志斌同时也是抚州市东乡区和平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书面警告并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7776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五个工作日内,凭东乡区财政局非税征收系统发送的缴款码缴入区级财政。
三、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