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9]
临财购罚决[2021]05号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JXFZ-GT-2021-009A第二次
二、项目名称:2019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物化补助物资采购A包(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绿之康环保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湾里(罗亭)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大楼三楼320
四、基本情况
你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参加了由江西省赣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2019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物化补助物资采购A包(第二次)”(项目编号JXFZ-GT-2021-009A第二次 )的政府采购活动,在临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期间,你公司授权投标人傅文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擅自抽走投标文件中的身份证原件,造成该项目实质性响应商家不足三家,导致该项目流标。
你公司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擅自抽走投标文件中的身份证原件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违法行为构件。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没收你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陆仟肆佰元整( ¥6400元),保证金上缴本级国库。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向抚州市财政局或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