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30]
定财购〔2021〕21号
定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博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学府大道899号江西慧谷-红谷创意产业园1号楼B栋四楼401室
当事人于2021年6月30日参加弘盛(定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定南县精细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运维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和采购人确认为中标人。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对江西博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人民币壹万玖仟零壹拾叁元肆角整(¥: 19013.4元)的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应至定南县财政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码按期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南县财政局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