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9]
井开财字〔2021〕151号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关于对江西俊洋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俊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俊
联系电话:19979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276405522
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古竹村
被授权代理人:许子洋
联系电话:1872096****
收件地址:南昌市解放东路179号龙鼎茶都5期鼎安物业2楼
一、违法事实
(一)2021年6月18日,你公司参加了吉安市井开区银庐陵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西区产业配套4号宿舍楼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ZX-2021-ZC47)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且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人吉安市井开区银庐陵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7月8日向我局提交的书面报告,反映你公司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均属于伪造报告。经调查,采购人吉安市井开区银庐陵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反映的情况属实,你公司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取消你公司“中西区产业配套4号宿舍楼家具采购”项目的中标资格,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对你公司处本项目中标价千分之十的罚款,共计壹万伍仟壹佰玖拾玖元整(¥15199.00),请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经开区国库。
(三)对你公司的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如再发现类似行为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