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9]
于对山东道普测评技术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山东道普测评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韩庆良
住所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银荷大厦B座406室
你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15:00(北京时间)参与了赣州永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南康区政务信息中心“日志审计系统等采购项目品目二(项目编号:GZYZ2019-NK-G010-1)”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经查,你公司与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华中测评中心(湖南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投标联系人为同一人 ,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三)之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三款)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元整(¥350.00),上缴本级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凭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非税征收系统发送的缴款码缴入区级财政,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打印电子票据。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