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关于对江西双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9-06]
湖财字〔2021〕132号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关于对江西双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江西双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09238471G
法定代表人:杨娟
公司地址:青云谱区何坊西路418号
经查明:你公司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本级-多功能抑尘车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STCZFCG-G2018023-1)”投标文件中,存在与江西星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雷沃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特安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现象。“文件制作机器码”具有不可更改和唯一性,不同投标人“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即表明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上述事实由办案人员依法调查并取得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证据一:南昌市青山湖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本级-多功能抑尘车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STCZFCG-G2018023-1)招标文件;
证据二:江西双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江西星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雷沃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特安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
证据三:南昌市青山湖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本级-多功能抑尘车采购项目评标报告;
证据四:赣州市审计局关于南昌市青山湖区2018年至2020年6月经济发展环境专项审计调查的审计报告(赣市审报〔2021〕21号);
证据五:青山湖区财政局向江西省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申请调取政府采购数据的“申请函”;
证据六: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刻有含“投标人上传文件IP地址”、“MAC地址”、“文件制作机器码”等字段政府采购数据光盘;
证据七:江西双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到青山湖区财政局接受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以上事实与证据,本局确认:你公司此次招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2000000元)千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本项目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到赣服通或银行缴纳罚款。咨询电话:0791-88100132。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