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7]
关于对赣州市锦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
康财购处字〔2021〕17号
当事人:赣州市锦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巫晓龙
住所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文峰南路油画产业园C栋四楼419-422室
根据市检查工作小组2021年7月审查发现并经本机关复核,你公司代理的赣州市南康区教育科技体育局学生公寓电控系统项目(项目编号:GZJX2020-NK-C003-1)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设定的评审因素未与采购需求对应;
2.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3.未及时退还响应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七款)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6日